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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者:李磊     发布时间:2011-06-28    来源:西安人大

——2011年5月24日在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若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任高潮检察长的委托,现就全市检察机关2007年以来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2007年以来全市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监狱和看守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1、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一是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27件,公安机关主动立案和执行通知立案914件1141人,监督立案率达到98.6%;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提出纠正意见322件478人,已全部纠正。二是开展专项监督,拓展监督渠道。开展了刑事案件立案、破案、撤案情况专项检查,辖区派出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情况专项检查,公安机关报请劳教刑事案件专项检查以及公安机关治安案件立案情况专项检查,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0件10人。三是强化协作意识,形成监督合力。强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了立案监督工作联动机制,形成了立案监督立体工作格局。如高陵县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办理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朱某玩忽职守一案中,积极向侦查监督部门移交发现的线索并成功立案监督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四是建立衔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与全市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扎实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专项监督,批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刑事案件83件119人。

  2、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一是强化逮捕、起诉环节的监督。对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决定不逮捕、不起诉1416人;对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逮捕、未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追加逮捕、追加起诉1385人;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062人,不批准16人,报请省检察院批准延长2084人。二是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的作用。对重大复杂案件坚持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司法公正和执法规范,累计参与重大案件讨论5932件10345人,参与现场勘查1111件2183人。三是强化对严重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严格落实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证据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严重违法侦查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169件次,已全部纠正。四是建立专项监督常态化工作机制。结合西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立足执法办案工作和法律监督职能开展各类专项监督40余次,累计发出检察建议1339份。如高陵县院、周至县院、户县院分别开展了交通肇事案件专项监督,对1000多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详细审查,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逐案发出《检察建议》,促进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整体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3、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一是积极创新监督方式。坚持口头监督与书面监督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推进监督渠道和方式的多样化,针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1731件2753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896件次。二是加大刑事抗诉力度。认真执行高检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对量刑畸轻、畸重的提出抗诉38件,经法院审理后发回重审8件,依法改判6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5件、提出抗诉3件,其中法院发回重审5件。三是深入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对2008年至2009年6月被判处缓刑、免刑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抗诉案件,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案件以及2003年以来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制度进行重点检查,审查各类案件4325件7490人。四是深入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工作。积极探索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提出形式、程序规范、保障机制,依据不同情况先后对717起案件提出了量刑建议,通过编撰《量刑建议的理论与实务—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系统总结了试点经验,高检、省院相继进行了推广。

  4、依法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一是强化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坚持日常性监督与专门性监督相结合,积极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监督,累计审查减刑3676人、假释756人、保外就医128人、留所服刑罪犯664人。二是强化对罪犯监外执行的监督。与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西安市监外执行罪犯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积极推行对监外执行罪犯每年不少于两次的考察制度,深入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专项行动,累计审查该类罪犯3984人,纠正漏管315人、脱管257人,形成了治理脱管、漏管的长效机制。三是强化对监管违法活动的监督。围绕生活保障、羁押期限、劳动绩效考核等敏感问题,坚持对安全设施、生产劳动、收押投劳等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监督,累计向监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39件、纠正违法通知书2490件。四是严厉打击“牢头狱霸”。2009年在全市看守所开展了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活动,排查有“牢头狱霸”现象的看守所5个、涉及21人,视情节分别采取批评教育、公开处理、实施禁闭或向公诉机关提出从重量刑建议等措施,遏制了“牢头狱霸”现象。五是切实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在重大节假日、“两会”、奥运会和5·12大地震等特殊时期,与监管机关定期进行拉网式安全大排查,时刻保持安全防范的高压态势,市看守所连续五年无安全事故。

  5、依法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一是加大办案力度。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212件,立案743件,其中抗诉75件、提请抗诉217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95件;再审案件作出判决36件,其中改判27件、调解6件,在再审做出判决案件总数中判决改变率达到了91.7%。二是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加大对涉及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案件的监督力度,注重对侵犯妇女儿童、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案件的监督。如办理的蒋家寨村48名村民待遇纠纷案,通过运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使案件圆满解决,先后被《检察日报》、《华商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三是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新途径。在刑事公益诉讼领域,开展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试点工作,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5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与相关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明确了赔偿标准、赔偿金管理等问题,《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均在头版进行了报道。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针对国有资产流失和环境污染问题,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整改,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四是依法监督虚假民事诉讼。加大监督虚假民事诉讼的工作力度,立案侦查虚假判决1件、虚假调解4件,涉及法官、律师、会计师、企业经理等,为涉案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6、严肃查办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立案侦查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38件43人;初查民事行政诉讼领域职务犯罪线索23件,立案2件,移送立案5件;排查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00件,立案侦查17件20人,市检察院被高检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先进单位”。

  二、当前全市诉讼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现行法律对某些诉讼监督规定不健全,制约了法律监督的深入开展。侦查监督中,法律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监督的手段和程序规定不明确、不完善,检察机关无法对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审判监督中,对于仅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法律并未规定审判机关负有告知检察机关的义务,二审审判机关可以直接予以改判,致使检察机关无法进行监督;在民事行政监督中,法律对检察机关调阅审判机关审判卷宗的规定不够明确,检察机关无法全面审查和监督案件;刑罚执行监督中,法律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和程序规定不完备,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强制力。二是由于认识不统一,诉讼监督的效果难以实现。如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在检察机关查询未移送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时,存在推诿拖延、滞后回复等情况;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对驳回再审裁定性质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差别,导致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被审判机关驳回;对于重大安全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监督,一些职能部门主动要求检察机关介入的意识不强,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信息共享方面不够畅通。三是诉讼监督手段不够完备,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力度还不够大。如目前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轻刑化趋势较为明显,对案情基本相同的被告人的量刑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检察机关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对案情复杂、办案周期长、多次反复请示导致的隐形超期羁押现象,仅靠检察机关一家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和协作配合机制不够完善,诉讼监督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不尽科学合理,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四是部分干警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责缺乏正确认识,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查处职务犯罪上,对于诉讼监督重视程度不够;有些干警法律功底不扎实,缺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专业化水平和诉讼监督能力不够高,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

  三、下一步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今后,我们将紧紧围绕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新定位、新坐标,不断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继续完善、细化和落实各项诉讼监督措施。一是进一步学习各级人大的决定。组织干警深刻领会全国人大和省、市人大对诉讼监督工作的视察、审议及决议、决定精神,牢固树立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是失职,随意监督、滥用监督是渎职的观念,依据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规范等问题积极向人大提出完善法律监督的立法建议,以此为动力进一步推动全市诉讼监督工作在破解难题、接受监督、赢得支持中再上新台阶。二是进一步提升诉讼监督能力。大力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着力增强检察干警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发现和监督纠正司法不公问题的能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能力,在准确运用法律政策、及时发现诉讼违法行为、综合分析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上下功夫,努力培养更多具有精深法律功底、丰富监督经验的专业人才,切实提高诉讼监督能力和水平。三是进一步突出诉讼监督重点。加强对涉农、涉众诉讼和涉及民生民利、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和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裁判、超期羁押和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侦查活动中以罚代刑、刑讯逼供、违法立案撤案问题,刑事审判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问题的监督,民事审判中立案活动、执行活动、诉讼保全、特别程序的监督,对政府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企业改制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督,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四是进一步完善诉讼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探索建立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机制,对侦查、审判和刑罚变更执行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建议更换办案人制度,对拘留后未报捕、侦查后未移送起诉的跟踪监督制度,对简易程序、法院自行再审、二审法院书面审理的监督制度,继续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制度,构建诉讼监督良性运行体系。五是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完善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说理机制,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继续开展百万案件评查和涉检信访积案清理工作,依法做好法院裁判正确案件的申诉人服判息诉的工作,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市检察机关将自觉把诉讼监督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