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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8-05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经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2007年6月18日第三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委员认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我市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推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构建和谐西安的重要途径。1994年颁布施行的《西安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和管理,推动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和措施,我市职业教育迅速发展,办学规模、形式、类别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在审议中,委员对《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了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中“计划”修改为“规划”。
二、建议《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条第一款“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修改为“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统筹、综合协调”;删除第二款中“的专业技术教育”。
三、建议《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高中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部门申请,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三款修改为“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送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建议《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修改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招生,在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指导、支持下,采取统一录取和学校自行录取相结合的办法”。
五、建议《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修改为:“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至二年”。
六、建议《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校办产业、开展技术有偿服务,其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办学经费”。
七、建议《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增加“资金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八、建议《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学生提供实习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创办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基地”。
九、建议《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专业课教师应当具有与所授专业课相应的技术职称和实践技能。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技术等级证书,能正确完成技能操作示范”;删除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还”和“同时”。
委员认为,该《条例(修正案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200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