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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8-05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7年6月27日在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西安市司法局局长‍田宏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全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我市从1998年开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几年来,市、区(县)两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主动落实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指导、管理、监督和实施责任,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快了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步伐,促进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开展。截至2007年5月底,全市共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4个,占应设立机构的100%。其中,市级1个,区县级13个。在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中,市中心机构,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临潼区、户县、周至县、高陵县10个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蓝田县为司法局直属行政单位;长安区和阎良区为司法局内设机构。全市共有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48人,法律援助志愿者339人。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我市法律援助机构还在总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设立法律援助联络部(站)69个,在街道、乡镇、社区、自然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站(点)218个,形成了覆盖全市的法律援助网络。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方面,我市各级政府不断地加大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支持力度,今年全市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投入合计71万元。截至到2007年4月底,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共指派、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6697件,以各种形式接待群众法律咨询71365人次,在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群众满意率达到了95%以上。
二、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几年来,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满意为工作为出发点,认认真真地接待群众,扎扎实实地办理案件,依法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发挥了法律援助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积极关注、主动参与,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认真做好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专项法律援助工作。近年来,农民进城务工人数聚增,拖欠农民工工钱的案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隐患。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的和谐与稳定,2003年底市法律援助中心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一定要做到“优先受理、认真审查、及时指派、保证质量”。几年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每年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不同情况,先后采取过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24小时热线电话”、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接待岗”等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有些做法受到司法部领导的高度评价,并在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进行了推广。截止到2007年5月底,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270余件,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及时为涉农、坑农案件提供法律援助。2005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披露了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利用食用仙人掌种植技术坑农事件,其中在西安分公司登记的农户涉案金额达268.257万元。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帮助受损农户及时挽回损失,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先后接待受损群众200多人次,耐心地做好安抚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为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奠定了基础,此项工作受到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充分肯定。
三是高度重视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近几年,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维权工作,办理了多起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比较有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如,5岁幼童朱欢向供电局索赔五十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未成年人黄雪向其父追索抚养费案、中学生李招娣就医遭毁容索赔案、妇女张晓梅交通肇事索赔案、老人程先民向子女追索赡养费案等案件,这些案件通过中央、省、市新闻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四是积极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我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参与信访接待,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形式,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及时帮助政府化解了部分社会矛盾。
(二)方便快捷、优质高效,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
一是认真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多年来,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坚持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以“四心”待人、以“三个一”做事,即对待受援群众要有“热心、爱心、耐心和同情心”,做到“一杯热茶、一张笑脸、一个满意回答”的服务标准;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同时,将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等内容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几年来,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从最初的婚姻家庭、劳动工伤赔偿扩展到包括家庭、赡养、抚养、劳动纠纷、工伤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下岗职工权益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受援群众范围也从普通困难群众扩展到了劳教、劳改人员,做到了能援尽援,使困难群众能够同等地得到法律帮助。
三是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市法律援助机构采取多种措施抓好案件质量管理和监督,通过采取法律援助案件跟踪回访、随庭旁听、受援群众意见征询、案件评查和抽查等方式,有效维护了受援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把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真正落到了实处。
(三)形式多样、广泛宣传,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
几年来,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利用普法宣传的有利时机,组织法律援助人员深入到企业、社区、建筑工地、农村、高校、监狱,通过咨询、授课、知识问答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每年的“三八”妇女节、助残日、“⒊15”消费者权益日、“八一”建军节等时机进行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同时,还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建立起了社会舆论宣传与法律援助监督的联动机制,特别是许多重大的、典型的法律援助案件经中央、省、市有关媒体报道,使法律援助工作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明显提高,社会影响也不断扩大,申请法律援助逐步成为社会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首要选择。几年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开展各种宣传活动165场次,散发各种宣传资料6万余份。
(四)健全制度、加强协调,促进全市法律援助事业有序发展
为使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发展,市司法局制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汇编》,系统规范了法律援助接待、审查、受理、指派、办理、结案、归档、监督回访、补助发放等工作。2005年9月,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制定了《西安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区县财政部门将法律援助所需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明确了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2007年3月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转发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措施。2007年4月,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转发了司法部、民政部等中央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为部门协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基础。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初步形成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体系,保证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近年来,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共受到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市委等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80余次。市法律援助中心先后被授予“第二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全国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全国老年维权示范岗”、“陕西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陕西省学习雷锋、志愿服务先进集体”,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被授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被授予“陕西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未央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黎明被授予“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等荣誉。
三、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司法厅的领导和支持下,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广大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出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处在起步阶段,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对法律援助工作认识还不够到位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但是,由于个别区县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认识不到位的原因,使我市部分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还不够规范。一是尚有两个区县的法律援助机构还没有正式编制;二是部分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还没有达到司法部要求的交通便利、临街、有残疾人便道的接待和办公场所,个别区县的法律援助机构办公设施还比较简陋,有的甚至没有一部固定的咨询电话,条件十分艰苦和落后。法律援助机构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落实不够
近年来,虽然我市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的财政投入,但是财政投入数额与社会实际需求相比,缺口仍然很大。况且,我市还有周至、户县、蓝田、高陵、临潼、灞桥6个区县法律援助经费至今仍未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的短缺和不足,造成了我市法律援助发展相对滞后,有些区县甚至出现了拖欠律师办案补助现象,挫伤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影响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农民工申请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标准,全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任务明显加重。此外,随着法律援助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申请法律援助的群众明显增多,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保障不足问题将更加突出。
(三)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还不够协调
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尽管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委、市政府也多次要求相关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应该互相支持和配合。但是,由于个别部门认识不到位的原因,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合力。比如,有些部门在法律援助律师查档时不能给予免收查档费的优惠,个别基层法院没有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衔接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援助案件不能给予减免诉讼费的待遇,也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措施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下一步我们要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
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是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举措,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切实承担起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逐步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实现“法律援助机构依法设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专业人员、具有方便群众求助的办公场所和基本设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目标。
(二)增加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开展
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良性发展的基础。各级政府都应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增加,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最低保障机制;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保证所有的法律援助经费都能专款专用;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筹措社会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三)培训教育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是搞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使其更好地担负起工作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继续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以自身资源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同时,建议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利用现有维权机构,提供一定范围和形式的法律援助。不断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鼓励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建立起以政府为主、社会力量积参与的法律援助队伍体系,使全市法律援助队伍不断壮大。
(四)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认真落实中央九部委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和完善刑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和衔接机制,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落实。
(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要把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作为今后一段时间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普遍宣传和个案宣传结合起来,把对领导的宣传和对群众的宣传结合起来,把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结合起来,形成一定的声势和良好的氛围,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市政府将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不断改进法律援助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体系,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