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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8-03    来源:西安人大

 

关于《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市供销合作联社主任  冯兆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自2003年修订实施以来,既保障了烟花爆竹市场的供给,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求,又保证了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减少了环境污染,有力地规范了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秩序。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管理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使得我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
修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主要依据了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主管部门
由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因此将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市公安机关是实施本条例的主管机关”修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期间的管理;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
(二)关于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由于原条例规定的“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不一致,因此将原条例第七条修改为:“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燃放。”
(三)关于零售布点
由于原条例规定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供销合作联社和市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统一布设”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因此将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市公安和市供销合作联社按有关规定统一布设。”
(四)关于法律责任
由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法律责任有新的设定,因此对原条例的法律责任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同时,我们对原条例中有关条款顺序及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