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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8-03    来源:西安人大

 

关于《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来西京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订议事规则的必要性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是1988年6月18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事规则》施行20年来,在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审议和决定重大问题,提高议事水平和效率,促进常委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分别制定了《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对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职权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常委会的议事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议事规则》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实际需要,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也没有被及时吸纳进去,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多次提出了应根据现实情况对《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建议。《监督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各地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修订完善常委会议事制度。为了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依据《监督法》等有关规定,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经2007年3月2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章节的调整
《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仍然保持七章,将第二章标题修改为“会议的召开”,将原第四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的内容调整为第三章,将原第三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内容调整为第四章,标题修改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的规范
根据《监督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对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选择途经、专项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上半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决算、调整预算报告工作的规范
根据《监督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对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市级财政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调整预算的报告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规范
为了使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进一步规范,根据《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的程序,常务委员会两次或一次审议后付诸表决的程序,常务委员会三次审议后仍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以及有较大分歧意见搁置审议满两年或暂不付诸表决后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五)关于人事任免工作的规范
为了使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更加规范,根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范了提请人事任免案的机关需提供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对审议人事任免案中提出的问题,要求提请机关进一步了解并提出报告;拟决定任命人员在表决前要作表态发言,任命通过后要颁发任命书等内容。
(六)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工作的规范
根据《监督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原《议事规则》第三十条修改为《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第三十一条,对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审议、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以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决议、决定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七)关于会议审议意见的整理、研究处理工作的规范
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市的现行做法,《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的整理、审签、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以及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情况征求意见、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等作了规定。
(八)关于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工作的规范
根据《监督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的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等内容。
同时,还对原《议事规则》个别条款的排序作了调整,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议事规则》为七章五十条。
以上说明连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