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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8-03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明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委员们认为,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一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同时,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有关条款的规定和文字等提出了23条修改意见和建议。12月18日,法制委召开第46次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在总则一章中,为明确气象灾害的概念界定,对条例草案第二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措施、应急处置等活动”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的第二款。
为明确实施本条例的主管机构,增加了“市气象局是实施本条例的主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四条。
为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和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职责,对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六条进行了修改,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鉴于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重复且不够清晰,故合并修改为:“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九条。
二、在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一章中,鉴于条例草案第十条对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主体规定的不够明确,故修改为:“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包括的具体内容,对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进行了修改。
鉴于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属于气象灾害防御的范畴,故将其删除。增加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具体方案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的第一款,并将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修改后作为该条第二款。
增加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机场、车站、旅游景点、高速公路、水利工程等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四条。
增加了“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分析预测能力和预报准确率”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八条。
三、鉴于条例草案设置的灾害影响评估一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故将该章的名称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删除。
四、将“防御措施与应急处置”分为两章,一章为“防御措施”,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四章;一章为“应急处置”,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五章。增加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指导,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三条。
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及时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五条。
增加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六条。
对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进行了修改,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的第一款。增加了“情况紧急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的规定,作为该条的第二款。
五、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陕西省气象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条款的处罚幅度作了相应的调整,增加了当事人听证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
六、将附则一章中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删除。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对有关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提出了《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共七章三十八条。12月19日,经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