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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2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8-03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
六次会议第32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西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兴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大会主席团决定将郑培蓉等10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制定《西安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议案”(即第32号议案)交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会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对西安市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视察,对我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并邀请郑培蓉代表参加视察,共同探讨,倾听代表意见。2006年11月30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25次会议对第32号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委员们认为,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村民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否成功,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从我市历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得到了较好地贯彻实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一大批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年富力强、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能为村民办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增强了村级自治组织的活力,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选举作了大量的规定,但有些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如普遍反映村委会主任任期三年过短,人事变动太频繁,工作缺乏连续性的问题;对贿选如何界定,由哪个司法部门介入的问题;对选举委员会不作为,致使选举无法正常开展如何追究责任的问题;对破坏选举会场,强迫选民投票等行为如何追究责任等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选举的依法顺利进行,妨害了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破坏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根据西安实际,制定相关的选举办法,增强操作性,规范选举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非常重视,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拟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列入2006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由国务院调研论证,待成熟后报全国人大审议。
鉴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为避免我市制定的法规与修改后的法律发生冲突,建议此议案不再列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议程,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后,再进行立法调研。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