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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10-23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明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有效地保护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妥善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部规范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同时,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的有关条款提出了53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常委会之后,法制委于529将条例草案全文刊登西安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于656日,分别在新城区人大常委会、蓝田县人大常委会召开有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教育、法院、公安、卫生、中小学校、学生家长、幼儿园、律师等各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法制委组织市教育局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初稿)。2006614,法制委召开第44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使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做到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条例草案中应增加预防学生伤害事故方面的有关规定,故将条例草案的名称修改为《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二、鉴于条例草案未分章表述,不够清晰,为便于操作,将条例草案分为:总则、伤害事故的预防、伤害事故的责任、伤害事故的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三、在总则一章中,增加了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遵循的原则、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依法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保护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等规定,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四、在伤害事故的预防一章中,增加了学校举办者、卫生、公安、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督、学校、教职员工以及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有关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职责的规定,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将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列入该章,分别作为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将条例草案第四条修改后列入该章,作为第十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五、在伤害事故的责任一章中,将条例草案第八条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伤害事故责任”,将第九条中“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修改为:“学校行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伤害事故责任;学校行为无过错的,不承担伤害事故责任”,第十条中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为:“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基于大多数中小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承担相应伤害事故责任的能力,故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中“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伤害事故责任”,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九条。将条例草案第七条修改后列入该章,作为第十五条。

六、在伤害事故的处理一章中,增加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伤害事故原因,保护伤害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等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伤害事故处理的其他人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六条。鉴于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的规定过于原则,为此,修改后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列入该章,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划分学生伤害事故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基本原则,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七条;增加了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有关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一条。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列入该章,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七、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教育、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修改后列入该章中,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共六章四十条。627,经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