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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10-16    来源:西安人大

 

关于《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西安市教育局局长  张建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草案》必要性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已经成为影响学校稳定和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在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方面,长期以来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学校和中小学生的权责不明,而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因此在事故处理中争议大、矛盾多、周期长。

这一问题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先后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2002年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近年来,我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在处理过程中,存在因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明确等问题引起诉讼,且诉讼活动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学生和学校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草案》的法律依据

《草案》的起草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参考了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借鉴了上海、北京等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在起草《草案》时,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及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草案》的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同时在《草案》的第二十四条对中小学校、学生、教职员工、教育教学活动的定义作了解释。

(二)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区分问题

针对以往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因双方责任不明确引起纠纷的问题,我们在起草《草案》时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的原则。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伤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伤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共同分担经济损失。

同时,根据当事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草案》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处理伤害事故,使事故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在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

(四)关于未成年学生的民事责任问题

针对中小学生中大部分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草案》第十九条对学生伤害事故由未成年学生个人造成的,规定了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加大对学校的管理力度,避免因学校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草案》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规定了发生伤害事故的,根据情节可对校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