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关于《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
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
委员认为,目前,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主要因素之一,也是社会和家庭广泛关注的问题。积极预防与合理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是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市政府认真贯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对推动中小学生校园安全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我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在处理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责任难以认定,导致事故处理中矛盾多、争议大、拖延时间长,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是非常必要的,对有效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委员建议对《条例(草案)》中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意见如下:
一、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小学校应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校方责任险保险费,政府办学的,由各级财政承担;社会力量办学的,由举办方承担。
二、建议增加一条,列第三条之后,内容为:学校举办方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其它生活设施,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发生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根据情节追究学校举办方责任。
三、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增加下列内容,作为第五项:学校有过错是指学校或教师未履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委员认为,该《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可以提请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