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西安市水务局局长 夏仁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修订的目的和意义
西安是一个水资源极其短缺的城市,全市水资源拥有量仅26.66亿m3,人均地表水占有量
二、修订的法律依据
《草案》的修订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参考了《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规、规章,同时也借鉴了海南省和上海、北京、天津、武汉、哈尔滨等城市的先进经验。
三、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
(一)2002年6月市级机关机构改革后,西安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整建制划归市水务局,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了变化,因此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为了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器具,使节水工作落到实处,增加下列内容作为第九条“用水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备、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已经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三)为了促进水的重复使用和中水利用,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用水,将原第十一条修改为“新建大型生活服务设施、教育文化医疗设施、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办公用房,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建立鼓励使用中水的价格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绿化、道路清洗、洗车等行业不得直接取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中水;暂不具备条件的,市政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其使用中水。
在城市道路等建设中,应当尽可能采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以提高雨水的入渗率。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工业用水重复利用装置。”
(四)根据水法关于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中关于对单位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和对居民生活实行阶梯式水价等有关规定,将原第十三条修改为:“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城市用水计划,由发展计划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单位日用水量在
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施抄表到户,实行阶梯式水价。”
(五)根据我市供水单位管网等漏损严重的实际,为了降低损耗,节约水资源,将原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和公共用水设施的管理,定期测漏、检修,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接到供水管道漏水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二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居民集体水站和其他公共用水设施必须有专人管理维修。”
(六)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和限制水资源的浪费、促进节约用水,增加下列内容作为第二十五条“修建高层建筑及地下工程为降低水位需要抽取地下水的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报经水行政部门批准,并按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对抽取的水,应当尽可能加以利用。
开发利用地下热水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回灌措施,减少浪费。
单位实施的水源地温空调项目,必须采取全部回灌的措施。”
(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因此增加下列内容作为第三十三条“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另外,罚则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作了相应的调整,加大了处罚力度。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