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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案(草案)》和《〈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6-18    来源:西安人大

 

关于《〈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修正案(草案)》和《〈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

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明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案(草案)》和《〈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委员们认为,市人大常委会199110月制定的《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19995月制定的《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自实施以来,对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工会在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2001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修订,对两部《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还对两个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的规定和文字等提出了22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常委会之后,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组织市总工会、省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员对两个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123,法制委召开第41次会议,对两个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鉴于《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所规范的内容基本相同,为避免重复,便于执行,应将两部条例合并修改。为此,法制委员会将两部条例进行了合并,提出了《西安市外商投资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共八章39条。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的名称进行了修改。鉴于私营企业工会条例是按照所有制的性质而划分制定的,按照市场经济的市场形式和法律原则,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对企业进行了划分,故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西安市外商投资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二、对总则部分的立法目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作为修订草案的第一条。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分别作出了界定,作为修订草案第三条的第一款、第二款。

    三、鉴于《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中对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组织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故将《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六条和《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五条合并修改为:“企业应当于开业或者投产一年内依法组建工会。”“开业或者投产一年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指导、帮助企业职工组建,企业应当予以支持。”作为修订草案的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将《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九条和《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七条合并修改为:“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修订草案的第十条。

    四、基于两个修正案草案中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及处分职工,企业工会应当行使的权利未作规定,据此,增加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的规定,作为修订草案的第十九条。同时,对企业发生侵害职工人身权利和劳动权利的情况时,工会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分别作为修订草案的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五、为明确企业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主人翁地位方面与企业的协调配合,将《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修改为:“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关心职工生活,在职工中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对困难职工进行救济和帮扶。”作为修订草案的第二十六条。

    六、增加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规定。修订草案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外商投资和私人投资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七、增加了保障企业工会经费和财产的规定。修订草案的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无正当理由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三)开业或者投产一年后未建立工会组织,又不按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拨缴组建工会筹备金的。”修订草案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工会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会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八、关于法律责任。为保障企业工会开展正常工作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侵害工会、工会干部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性规定。

    九、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中作出了《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同时废止的规定。

        38,经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