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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外商投资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6-18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外商投资和私人投资

企业工会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西安市外商投资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了以下修改:

1、将修订草案名称中的“外商投资”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2、将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第二款中的“独资”修改为:“独资企业”。

3、将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和民主管理”删除。

4、将修订草案第七条修改为:“企业开业或者投产一年内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指导、帮助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5、将修订草案第十条修改为:“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6、将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的“有权”删除。

7、将修订草案第十五条中的“必须有企业工会参加”修改为:“必须有企业工会代表参加”。

8、将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行政方面”删除。

9、将修订草案第二十条中的“提出处理建议”删除。

10、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修改为:“劳动安全监察、卫生监督等部门”。

11、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企业工会经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的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监督”,作为草案表决稿的第三十四条。

12、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中的“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修改为:“损害职工、企业或者工会权益的”。

    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有关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草案表决稿)》。

    以上修改情况,连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