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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6-18    来源:西安人大

 

关于《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明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部规范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鉴定、利用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同时,委员们还对条例的有关条款提出了36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常委会之后,法制委组织市档案局、省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初稿)》。123,法制委员会召开第41次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草案的章节作了修改。将条例草案增加为九章,分别为:总则、档案机构的职责、档案的收集、档案的移交、档案的保管、档案的鉴定、档案的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二、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了修改,同时,增加了档案管理的原则和各单位加强本单位档案管理的规定,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为明确区、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将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五条第二款。

    三、在档案机构的职责一章中,增加了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市、区、县综合档案馆的主要职责,专门档案馆的主要职责,各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档案工作人员的从业要求,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在档案的收集一章中,将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二项中“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整理归档”,修改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内归档”;将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三项中“会计档案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1年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内移交归档”,修改为:“会计档案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2年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整理归档”,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同时,对市、区、县综合档案馆档案的收集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增加了市、区、县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的档案范围和收集人物档案的规定,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在档案的移交一章中,增加了“电子档案在本单位保存满1年后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九条第二项;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的规定修改后,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九条第五项。

    六、在档案的保管一章中,增加了“档案馆和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档案保管制度,逐步实现档案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二条。

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七、在档案的鉴定一章中,对条例草案第十八条档案的销毁程序进行了修改和细化,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八条。

    八、在档案的利用一章中,增加了开放利用档案、无偿提供利用单位移交、个人捐赠的档案和档案的公布等规定,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九、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档案馆和档案机构未配置专门库房和必要设备,未安装报警设备,造成档案破损、褪色、霉变或者散失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增加了听证程序。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对有关条款的顺序进行了调整,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共九章四十五条。38,经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