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明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部规范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鉴定、利用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同时,委员们还对条例的有关条款提出了36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常委会之后,法制委组织市档案局、省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初稿)》。
一、对条例草案的章节作了修改。将条例草案增加为九章,分别为:总则、档案机构的职责、档案的收集、档案的移交、档案的保管、档案的鉴定、档案的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二、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了修改,同时,增加了档案管理的原则和各单位加强本单位档案管理的规定,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为明确区、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将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五条第二款。
三、在档案机构的职责一章中,增加了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市、区、县综合档案馆的主要职责,专门档案馆的主要职责,各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档案工作人员的从业要求,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在档案的收集一章中,将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二项中“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整理归档”,修改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内归档”;将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三项中“会计档案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1年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内移交归档”,修改为:“会计档案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2年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整理归档”,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同时,对市、区、县综合档案馆档案的收集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增加了市、区、县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的档案范围和收集人物档案的规定,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在档案的移交一章中,增加了“电子档案在本单位保存满1年后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九条第二项;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的规定修改后,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九条第五项。
六、在档案的保管一章中,增加了“档案馆和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档案保管制度,逐步实现档案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二条。
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七、在档案的鉴定一章中,对条例草案第十八条档案的销毁程序进行了修改和细化,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八条。
八、在档案的利用一章中,增加了开放利用档案、无偿提供利用单位移交、个人捐赠的档案和档案的公布等规定,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九、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档案馆和档案机构未配置专门库房和必要设备,未安装报警设备,造成档案破损、褪色、霉变或者散失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增加了听证程序。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对有关条款的顺序进行了调整,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共九章四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