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作了以下修改:
1、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中的“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修改为:“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2、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三)项中的“政府机关”修改为:“政府机构”。
3、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中增加一款:“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派员参加或者进行预验收。”作为草案表决稿第十八条的第三款。
4、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中的“和档案装具”删除。
5、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应当妥善保管”修改为:“必须妥善保管”。
根据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
以上修改情况,连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