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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4-29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
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明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委员们认为,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行业,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制定一部有关室内装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同时,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的有关条款提出了48条修改意见和建议,提出综合性的意见28条。常委会之后,法制委组织市政府法制局、市经委室内装饰办、省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初稿)。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40次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提出的书面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使条例层次分明,并明确室内装饰活动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关系,将条例草案分为:总则、室内装饰从业资格、室内装饰工程管理、住宅室内装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
二、在总则一章中,为使条例草案立法目的的表述更为完整,在条例草案第一条中增加了“规范室内装饰行为”、“维护室内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鉴于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未将管理者纳入适用范围,为此,将该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和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条例。”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条第一款。
鉴于条例草案中未设立立法原则的条文,为此,增加了“室内装饰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约能源,环境友好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四条。
    为明确室内装饰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的职责,将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五条第一款。
    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室内装饰行业实行自律管理。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六条。
三、鉴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取消了“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五条“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规定不妥,但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据此,将该条修改为:“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相应的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固定的施工队伍,并有相应的注册资本。”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七条。
    为明确装饰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修改为:“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八条。
    为准确掌握全市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的数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规定,将条例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每年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备案。”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九条。
四、鉴于室内装饰工程管理的有关程序和内容规定的不够具体,为此,将条例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装饰企业应当持书面合同、设计图纸、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及相关资料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住宅室内装饰不适用前款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三条。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室内装饰的设计图纸和资料未作审核的规定。据此,将条例草案第九条的规定删除。
    将条例草案第十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四条。并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修改后分别作为该条的第二项、第三项。
    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室内装饰使用的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装饰企业、装饰人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和防火要求的装饰材料。”,并增加了“装饰人依法享有室内装饰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饰人指定装饰企业和强行推销装饰材料”的规定,作为该条第二款。
    将条例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室内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消防安全进行检测、验收。检测验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受委托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六条。
   将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中的保修期限改为一年,修改后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七条。
增加了“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九条。
五、为体现便民和有利于邻里,对住宅室内装饰作出了特别规定。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六、在室内装饰监督管理一章中,对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力责任、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七、在法律责任中,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关于法律责任设定的处罚标准,在执行中不好操作,应根据室内装饰工程造价决定处罚幅度。根据委员的意见,对法律责任中的处罚标准和处罚幅度进行了修改、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共7章38条。11月28日,经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