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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4-25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

《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明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同时,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的有关条款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常委会之后,法制委组织市人大内司委、市妇联、省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员于71518日两天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于721在灞桥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区妇联、工会、民政、司法、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组织的意见。729,法制委召开第39次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座谈会征求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鉴于200112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已有司法解释,条例应当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界定,据此,在条例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了“本条例所称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指为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所进行的活动。”作为该条第二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不够具体,为此,修改为:“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条例的执法主体不够明确,不宜给市、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法规授权。为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协助政府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方面的作用,将条例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市、区、县妇联组织依法接受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五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关于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层次不清,互相交叉、重复,故对相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调整。

将条例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六条第二款。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分别作出了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九条、第十条。

    五、对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报警和投诉后,应当履行的职责,分别作出了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鉴于条例草案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婚姻工作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均作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履行职责的主体过多;同时,对公安侦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程序、司法鉴定方面也作出了规定,按照立法权限,在地方性法规中不宜设定。据此,将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删除。

   七、对条例草案有关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共二十三条。810,经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