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明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委员们认为,黑河引水系统是西安的生命线,为了加强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制定一部保护黑河引水系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同时,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有关条款的规定和文字等提出了42条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审议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
一、为了进一步明确对“黑河引水系统”概念的界定,将条例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黑河引水系统,是指通过黑河引水管渠向城市供水的引水、蓄水设施及水源保护区。”
二、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撤销市黑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市黑河供水工程管理局,独立运作。”为明确执法主体,加强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将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黑河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区范围内黑河引水系统保护的日常工作,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三、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关系到全市人民饮用水的安全,而在日常保护工作中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为了将保护黑河引水系统工作纳入百年大计,确保保护工作的经费,将条例草案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黑河引水系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保护资金。”
四、条例草案中未对“黑河引水系统的引水、蓄水设施”进行界定,为明确起见,增加一条:“黑河引水系统的引水设施包括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黑河引水系统的蓄水设施包括水库大坝及其配套设施。”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七条。
五、鉴于条例草案对黑河引水系统的引水、蓄水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层次不够清晰,引水管渠控制区域的规定不够确切,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黑河引水系统的引水、蓄水设施保护范围:(一)引水管渠及附属设施两侧外延
六、条例草案对黑河引水系统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定,与《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和《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相一致,也不够准确,据此,将条例草案第六条修改为:“黑河引水系统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一级保护区:河流从取水口起上游
七、为了切实加强跨行政区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增加一条:“跨行政区域的黑河引水系统水源的保护管理,按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执行。”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二条。
八、为了进一步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方面的职责,对其职责具体规定为三项,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黑河引水系统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对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工作;(三)监督检查水源保护和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三条。
九、将条例名称修改为:《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将条例草案第三章的标题“工程设施保护”修改为“引水、蓄水设施保护”,并调整为第二章。将条例草案第二章的标题“水源地保护”修改为“水源保护”,并调整为第三章。
十、鉴于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执法过程中的具体要求,不属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故将该条删除。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对有关章节和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共六章36条,并于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