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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的说明——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局长延锡铭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4-28    来源:西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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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改的必要性

1999年颁布的《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对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我市城市居住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391国务院颁布施行了《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对物业管理的范围、业主的含义、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程序及职责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我市条例需要依据国务院的条例和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予以修改。

二、修改的法律、法规依据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依据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在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了山西、上海、山东等外地关于物业管理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标题的修改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住宅和非住宅区域的物业管理,因此,有必要将《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名称改为《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做相应的修改。

()关于物业管理的含义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所界定的“物业”“业主”等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所界定的含义不一致。因此,有必要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整。据此,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关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问题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这种规定不尽一致,为此,修改时对这方面的问题做了相应的修改,以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致起来。

()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问题

为完善业主大会成立的法律程序,增强操作性,确保业主大会及时、顺利的成立,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提高,增加了以下内容作为《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程序和内容;()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的草案;()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的投票权数;()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15日前,将会议的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

由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缺乏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没有报酬,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在征集意见中,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强烈呼吁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增加了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及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的承担办法”的内容作为条例第七条第七项内容。

()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变更问题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使业主委员会成员正确行使职权,确保业主委员会能切实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并依法有效的连续开展工作,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的,应经原选举程序进行:()违反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不履行职责的;()经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议的;()有其他情形需要变更的。”

()关于个别文字的修改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原条例中的“居住区”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将条例中的“业主代表”删除。对条例中的个别条款和文字等进行了调整和修改。《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后,将会对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