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将代表提出的第1号、第39号、第98号、第113号议案交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审议。会后,我们就以上议案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深入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于
一、关于第1号、第98号议案的审议结果
委员们认为,张云龙等1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议案,袁清泉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西安市大型公共场所、公益设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客观反映了我市市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问题,鉴于我市已经制定了《西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对这两个议案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没有必要再制定新的法规。故建议将该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反映给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政府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尽快解决好这两个议案所反映的问题。同时建议对《西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已采纳委员们的建议,2005年将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督促政府进一步理顺市政设施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市政工程设施发挥良好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舒适、便捷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市市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的转办意见后,也及时提出了积极有效的改进措施,加强了《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宣传,严格了各项管理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该议案不再列入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
二、关于第39号议案的审议结果
委员们认为,黄河等11名代表提出的“制定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依法规范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议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城市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政策,是体现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形式。在我市实施经济适用房初期,由于相关政策滞后,管理不到位,确实存在着项目地段不合理,购买对象资格审查不严格,户型高档化,价格偏高,质量较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未能体现政府实施经济适用房的初衷,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2002年以来,我市加强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逐步规范了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经营行为,在经济适用房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不断探索,不断改进,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经济适用房作为政府扶持中低收入家庭的一项住房保障措施,已经成为我市多层次住房供给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为保障这一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规范。委员们建议,把该议案的立法调研列入2005年的工作议程,加快工作步伐,条件成熟后及时进入立法程序。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本议案不再列入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
三、关于第113号议案的审议结果
委员们认为,李子萍等十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非常重要。秦岭北麓离市中心仅
2004年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已将秦岭北麓西安段生态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纳入了调研计划,并开展了一些初步调研工作。由于制定本条例涉及部门较多,保护范围较大,在立法技术上有较多的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委员会将在2005年加快调研步伐,尽快将制定该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该议案不再列入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