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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09-17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审验制度。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二、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中的“批准”修改为“登记”。
三、第七条中的“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修改为:“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第八条中的“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修改为:“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用途之一”。
五、第九条修改为:“个人、单位养犬,须征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同意,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养犬登记证每年审验一次。
在重点限制养犬区每只犬限养费500元;在一般限制养犬区每只犬限养费200元。”
六、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养犬许可证”修改为“养犬登记证”。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限养费和罚没款,应上缴同级财政。”
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