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09-22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对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二、将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删除。
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