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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12-15    来源:西安人大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园林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和标准。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城市园    林项目的审查。”
二、将第十五条第二款“城市园林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规定删除。
三、将第十六条“城市园林项目竣工,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的规定删除。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由园林单位向市、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其他经营手续,并须按批准地点设置”的规定    删除。
五、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游乐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六、将第二十八条“未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随意改变园林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市或者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管辖权限责令其限    期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该园林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删除。
七、将第三十七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的规定删除。
    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