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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7-18    来源:西安人大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取消条例中的七章设置。
二、第六条修改为:“体育活动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七条中的“申办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举办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应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将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删除。
五、将第九条的规定删除。
六、将第十条的规定删除。
七、将第十一条的规定删除。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体育活动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亮照经营。”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将该条中“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的规定删除。
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从事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项目的,    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删除。
    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