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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10-21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史健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我市已有勘察设计单位179家,从业专业技术人员约2.86万人,每年完成勘察设计营业收入近6亿元,基本形成了一支技术实力雄厚、专业门类齐全、技术型人才密集的科技队伍。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龙头作用,对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城市建设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公布实施,为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地维护了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促进了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使勘察设计行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勘察设计行业在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部门,无法准确掌握本地区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具体情况,无法实施有效的市场管理;二是勘察设计市场中无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以及出卖图签、图章、执业证书、证章、私拉外单位人员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亟需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平台需要尽快搭建;四是勘察设计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一些单位采取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提供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了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五是一些勘察设计单位受利益驱动,一味迎合业主的要求,违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城市规划为业主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严重影响勘察设计质量。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勘察设计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制约了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城市建设水平和城市形象的进一步提升。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提高我市勘察设计水平,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城市建设水平,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制定《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起草经过和立法依据

(一)《条例》的起草经过市政府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十分重视,早在1999年就责成市建委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着手进行立法工作。其间多次召开不同层次的专业会议,就《条例》所涉及的范围、管理内容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专题研究,反复征求并充分吸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形成后就有关问题还请示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建设部。

(二)《条例》的立法依据《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国务院《注册建筑师条例》

同时,我们还借鉴了兄弟城市的管理经验。

三、《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按照“谁主管工程建设,谁主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草案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就此问题我们专程请示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建设部。另外各省市所出台的法规或规章也都是这样规定的。

(二)关于从业资格管理由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资格审批实行部、省两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对市属36家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资质、资格初审,从而无法掌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情况,无法有效实施法律、法规赋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因此草案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每年应持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外地来本市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持资质证书及有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样规定既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又有利于维护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繁荣,使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成为一个开放、有序、完整的市场。

(三)关于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委托方、承接方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无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等现象,打破行业垄断,节约工程建设投资,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使优秀的勘察设计方案能够脱颖而出,草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草案第十二条进而对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予以细化,增强了法规的操作性。同时草案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承接依法应该招标但未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处罚条款,保证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能依法进行。为解决目前严重拖欠勘察设计费用的问题,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必须具备“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的条件。为解决勘察设计单位压价竞争的问题,保证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包方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承包方也不得以降低勘察、设计费用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随着投资多元化和勘察设计单位企业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逐步走向市场化,一些勘察设计单位受利益驱动一味迎合业主的利益需求,致使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勘察设计质量。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抽查和不定期检查多为事后监督,当发现质量问题时,往往已经施工,甚至已经投入使用,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留下了隐患。因此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关于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勘察设计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草案第四章明确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城市规划以及设计深度为依据,同时规定了各个阶段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应该满足的使用要求。

(六)关于法律责任针对当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对违犯规定委托勘察设计业务,无证勘察设计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违规分包或者转包勘察设计业务,不按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200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