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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07-01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李成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

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自二OOO年发布实施以

来,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管理,繁荣我市经济和提高我市市容市貌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城市发展的日益加快,户外广告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而该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太适应现实需要,影响了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便于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地进行管理,促进城市户外广告业的良性发展,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管理需求,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适当修改。

二、修改内容的说明

()调整行政主管部门

  因机构改革,西安市户外广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西安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因此,草案将第五条第一款的“西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改为“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该条第二款中的“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草案结合现有管理模式,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其修改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属县的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部门

  因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因此草案规定西安市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删掉了原条文中“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内容。

()缩短对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时间的规定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户外广告

设施的空置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但实际情况是相当一部分广告设施因无商业内容可上,往往长时间闲置,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因此从提升市容水平,便于管理的角度考虑,草案缩短了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时间,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间

  为提高行政效率,兼与西安市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统一步

调,草案将第十六条中审批时限“十五个工作日”改为“五个工作日”。

()增加夜景照明规定

  为美化城市夜景,草案增加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应在夜间点

亮的内容。

()规范补偿行为,明确补偿原则。为确保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规范因公益事业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后,对广告经营

者造成损失的补偿原则,草案规定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设置权已使用期限退还相应比例的空间资源费。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