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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的审议意见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07-01    来源:西安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于517日召开第十四次委员会,审议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现将审议情况汇报如下:

  委员们认为,《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改善市容市貌,美化城市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依法清理整顿钟鼓楼广场周边等重要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广大市民的好评。修订这部条例,对于明确执法主体的权力、责任和义务,规范补偿行为、明确补偿原则,特别是同将于7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接轨,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市政府提出本条例修正案,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也对《<条例>修正案()》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统一规划管理问题

委员们认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水平,主要取决于规划制定的

是否科学合理和具有前瞻性。《<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六条虽然明确了统一规划管理,但还缺乏一些操作性。建议将《<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六条修改为:“西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现代化气息。坚持超前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城市主要商贸区、旅游区、大型广场、主要街道、火车站等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二、关于要求空置广告改做公益广告的问题

《<条例>修正案(草案)》将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户外广

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委员们认为,条例这样修改有利于维护城市市容市貌,严格户外广告的管理。但是“十日”的规定过短,实施难度较大。建议改为:“从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施工图之日起,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

三、关于拆除广告的补偿问题

委员们认为,《<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限期拆除。因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设置权已使用期限退还相应比例的空间资源费”。委员们认为条例做这样的修改很有必要。但本条中还应明确以下二个问题。一是户外广告经营者拆除户外广告的期限;二是补偿的方法应该具有多样性。另外应将“已使用期限”改为“未使用期限”。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接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拆除。因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按设置权未使用期限退还相应比例的空间资源费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四、关于空间资源费的问题

  委员们在审议中提出,本条例有关“空间资源费”的提法值得研究。一是将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管理费称为“空间资源费”不够准确。无论广告设置在地面还是建筑物上面,都是行使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也都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因此,建议将“空间资源费”修改为“资源战用费”;二是要收取这部分费用,就要有一个公正透明的价格管理程序。建议条例中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费的收取,由政府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交财政”。

五、关于竣工验收和质量安全问题

  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广告经营者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手续”。委员们认为,本条例中有二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存在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问题。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接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即建设工程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二是户外广告设置安全问题值得重视。长期以来,我市年年都有户外广告设施倾倒事故,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日见突出。政府提交的议案中虽然没有涉及本条,但也应在这次修改中增加保证质量安全的内容。因此,委员们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在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对墙体的承重能力和屋面的荷载量进行安全鉴定检测。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户外广告建设单位接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六、关于本条例的执法主体问题

  委员们认为,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法规中调整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必要的。但是,为避免在以后的机构变动中出现类似的因行政主管部门变化修改条例的问题。建议将这一条中的“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做这样的规定,既不影响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也能避免因机构变动而不断修改法规的问题。

  另外,委员们对个别文字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一是建议

将《<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放在“工商”的后面,改成:“工商、公安、规划、建设……”。二是建议将条例中的“西安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中的“城市”二字删除,对其他条款涉及到的“城市规划”中的“城市”二字做相应的删除。委员们审议后认为,市政府提交的《<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对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建议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20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