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制定的《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是依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制定的,该《条例》在加强征地管理,完善征地程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与新土地法的内容有许多地方相抵触,如征地主体、程序、补偿标准等。鉴于《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内容已过时,且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现状,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11日第43次政府常务会讨论,认为《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应予废止,现提请审议。
市长:孙清云
200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