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三条(三)、(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临潼区之后增加“长安区”。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
三、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暂住证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拒绝办理暂住证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下罚款。”
有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