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者:西安人大 发布时间:2015-07-18
来源:西安人大
(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
二、在第三条(三)、(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长安区”。
三、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暂住证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拒绝办理暂住证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