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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西安人大    发布时间:2015-07-18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明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委员们认为,《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实施两年来,为加强我市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鉴于国务院于2003年6月20日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收容遣送”变更为“临时社会救助措施”,对我市制定的《条例》中有关收容遣送的规定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3年10月29日召开第21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修正案(草案)》对《条例》第二十一条予以删除,对《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予以修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吸收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有的委员提出的降低罚款额度的意见,提出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