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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
发布者:西安人大    发布时间:2015-07-18    来源:西安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8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交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先行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03年10月20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委员们认为,2001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对加强我市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国务院于2003年6月20日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改革了收容遣送工作,我市制定的《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无合法证件、无正当生活来源、无固定居所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会同民政部门收容遣送。”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暂住证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办理暂住证,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遣送”的规定与国务院的这个办法相悖,为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完全必要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是可行的,同意将《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全部删除,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暂住证的,责令改正;对拒绝办理暂住证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原第二十二条至三十八条的顺序依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另外,由于长安县已经撤县设区,《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四)项中应增加长安区,建议修改为:“(三)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六区而到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居住的人员;(四)常住户口在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及市辖县而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到除城六区以外的其他乡镇居住的人员。”
    修改后的《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