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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者:西安人大    发布时间:2004-06-22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明元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对我市制定的《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修正案(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可行,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委员们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城建环资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于6月18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提出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就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有的委员指出,《条例》第七条内容表述不清晰,层次不分明,建议修改。对此,将第七条修改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清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2、有的委员指出,《修正案(草案)》第五条新增内容“以政府投资为基础”一句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在本条表述符合立法原意,可不作修改。法制委员会对本条文字做了适当修改,作为《决定(草案)》第六条,即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和运行机制,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有的委员指出,《条例》第十条对门前卫生承包责任制规定的不够清楚,应当修改。据此将该条修改为:“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作为《决定(草案)》第八条。
    4、有的委员指出,《修正案(草案)》第八条内容规定“车辆清洗”内容不全面,对车辆维修、装饰也应规范。对此将该条内容修改为:“车辆清洗、维修、装饰,必须在批准的经营场所内进行,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作为《决定(草案)》第十条。
    5、有的委员指出,《修正案(草案)》对设立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但不够全面,据此,又新增一条将这方面的内容予以完善,即: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要求,完成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工作”。“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不得将服务项目转让或者再委托给他人”。
    6、有的委员指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不应承揽泔水的具体收集清运工作,而应市场化。据此,将《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产生泔水的单位应当设置泔水集中收集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清运处理。”修改为“产生泔水的单位应当设置泔水集中收集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集清运处理。”
    7、有的委员指出,《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层次不分明、处罚幅度不合理、与省市相关法规不够协调,应当做适当修改调整。另有委员指出,关于禁止吸烟不属于市容法规调整的内容,建议删除,据此,将这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50元罚款;(二)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容器里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的,对宠物主人处50元罚款;(五)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作为《决定(草案)》第十八条。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一些条款、文字做了修改。
    在分组会议上,委员们还提出一些积极的修改建议,因一些内容已在法规其他条款表述,一些内容属其他法规规范内容,这里不一一解释。
    法制委员会认为提出的《决定(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