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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关于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审议意见
发布者:西安人大    发布时间:2004-06-22    来源:西安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第八次委员会会议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委员们认为,《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屡禁不止的占道经营、随意涂写乱贴的野广告等,特别是在防治“非典”时期,人们对随地吐痰、便溺等不良卫生行为更是深恶痛绝,广大群众要求严格制止危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加强《条例》执法的严肃性、增强依法处罚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及时的,必要的。
    委员们认为,《条例(修正案)》增加的关于对泔水的收集管理规定极为必要,这对防治和打击利用废弃物,制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食品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修正案)》增加的城市夜间照明设施管理和对废旧物品经营场所管理的内容,将会对美化城市市容,净化城市环境,起到良好的效果。《条例(修正案)》对部分危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提高了罚款幅度,如将“吐痰、便溺”从原来的处5元罚款,改为“随地吐痰的,处50元罚款;随地便溺的,处100元罚款”。这样修改是符合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的。
    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一是修正案第二项“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中,重复出现“行政管理部门”文字不规范,建议修改为“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二是修正案第十三项第二款“产生泔水的单位应当设置泔水集中收集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收集清运处理”的规定不准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任务是行使管理职权,不宜直接收集泔水。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产生泔水的单位应当设置泔水集中收集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收集清运处理。”三是建议将修正案第十五项中的“乱扔烟头”和“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罚幅度一致起来。本条中还应对宠物的便溺进行处罚。四是对第十七项中的“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的”,建议还应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经审议,委员们同意将《条例(修正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