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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者:西安人大    发布时间:2004-06-22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芦猛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是1994年底经批准施行的,199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简单修改过一次。其施行8年多来,在我市的市容环卫管理进程中发挥了纲领性作用,是我市市容环卫行业依法行政的指导性法规。但由于订立较早,这些年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很快,在执行中逐渐呈现出一些不足和缺漏,如对久治难除的乱摆摊点、乱贴乱涂野广告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措施不够强硬,对同时危害人身健康和市容环境的乱吐痰、乱便溺、乱扔废弃物的行为处罚过轻;对市容环境有很大影响作用的夜景照明、废旧物的收购、泔水收集等缺少规范性规定等。各级执法人员普遍要求对条例进行修改,社会各界关心市容环卫工作的人士也通
过各种渠道表达了要求修改《条例》的愿望。因此,《条例》的修改势在必行。在广泛征求各级执法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二、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因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部门已为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因此草案规定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关于草案增加的主要内容。
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草案中相应增加了部分内容,主要(一)规定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
准,本市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本市夜景照明规划,目的在于规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推进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二)为弥补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方面投资的不足,草案规定了吸引社会投资的内容,目的在于建立多元化的市容环卫设施建设投资融资机制。
    (三)顺应市场化进程,作出鼓励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的规定。以往市容环卫行业均为政府投资,受地方财政约束,市容环卫行业硬件化低,影响着行业的长效管理。因此,草案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目的在于让市场的因素大量进入市容环卫行业,促进整个市容环卫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保证行政主管的宏观管理有效进行,又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采取招标、委托方式确定”的内容。
    (四)增加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内容。城市夜景照明是美化城市容貌的重要内容,草案对我市必须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区域、地段及建(构)物,夜景照明设施的用电政策,夜景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归属制度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五)对废旧物品经营场所的外观提出要求,同时对群众意见很大的流动回收废旧物品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平日经常看到的拉架子车收废品的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不得在城市主要街道、文物景点、城市广场等场所收购物品。
    (六)对泔水的收集、管理作出规定。泔水既有利用的价值,又是传播病菌的污染源,其管理一直存在难度,也很有争议,草案此次规定对泔水必须统一收集,密闭清运,集中消纳,
目的在于逐步完善对泔水的管理。
    (七)对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
    四、关于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一)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乱弃动物体,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在露天场所或垃圾容器里焚烧废弃物的行为的罚款额作了提高。
    (二)对原第四十四条的罚款额作了提高,由原来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三)对增加的内容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四)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草案设定了“没收”这一处罚方式,设置了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即:违反本条例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制止无效的,可以扣押或者没收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在于提高执法力度,保证执法有效进行,切实改变我市市容环境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