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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发布者:西安人大    发布时间:2004-06-21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孙桂然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关于<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的必要性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以下简称《任免办法》),于1988年11月9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实施。近十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认真实施《任免办法》,对于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逐步实现人事任免工作的制度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有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事任免工作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主要是:1、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2、《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先后在1993年6月30日和2002年9月29日进行了两次修改;3、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的选拔、任用等程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事任免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4、近年来,“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任免办法》的范围、程序、机构设置和名称也需进行相应的修改;5、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任免办法》中存在着内容不够完善、提法不够准确、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任免办法》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 
    二、修改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 规范了规章的名称
根据《地方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范提法,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修改为《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二)任免范围有所变化
    修改草案将《任免办法》的第二条至第九条合并后作为第二条、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1、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规定,在决定草案的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了“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内容。
    2、修改草案将《任免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合并后作为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代理市长、个别副市长、秘书长、局长、主任”。删去了《任免办法》中所有涉及到市政府组成人员中关于“办公室、委员会”的文字,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府组成部门领导人员的任免范围。
    3、修改草案第二条第四项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了对市检察院派出的检察机构检察人员的任免内容。
    (三)对任免程序和方式进行了修订
    1、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进行了解和考察”的规定,修改草案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提请常委会任免的人员进行了解或考察,并写出报告。”
    2、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主任会议组织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定。考虑到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涉及的范围较广,操作起来困难较多,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是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发展趋势。因此,修改草案增加了法律知识考试的相关内容,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提请常委会任免的人员进行任前考试,也可以要求提请单位自行组织任前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3、为了进一步规范被任命人员在常委会任命表决前的表态发言工作,修改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被任命人员应向常委会提交任职书面表态发言材料,并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接受询问。
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任职表态发言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在该条中增加了“提交任职表态发言材料”和“在常委会上作任职表态发言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内容。主要考虑到,在常委会一次会议上任命人员较多时,被任命人员都要提交书面表态发言材料,安排谁在会议上作口头表态发言,由主任会议决定。
    4、《任免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表决方式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办理”。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常委会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方式规定为:“关于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考虑到以上表述方法不够准确、不够规范,且我市从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始,在人事任免表决时已采用了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所以,修改草案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议案采用表决器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任免以及决定接受辞职,采用表决器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5、根据中共中央1990年2号文件“由地方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干部未获通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进一步协商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例会时继续推荐。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出现相关情况的法律解答,修改草案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了“提请任命的人员,经两次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的内容。
    6、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人员名单,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陕西日报》上公布”的规定,修改草案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任免人员名单以公告的形式,在《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西安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
    此外,修改草案还对《任免办法》中不适用任免范围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和文字规范。并对原条文顺序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调整。
    修订后的修改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