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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发布者:西安人大    发布时间:2004-06-21    来源:西安人大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孙桂然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关于《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的(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的必要性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以下简称《述职办法》),于1995年9月1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实施以来,推动和规范了我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述职工作,对于不断探索,完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总得来看,述职工作还有待于提高和完善。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做好干部述职工作,扩大民主,强化监督,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有必要对《述职办法》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
    二、(修改草案)的修改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于去年着手对《述职办法》进行修改,提出了(修改草案)的初稿,今年2月25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大法制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后,对(修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经2003年3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将(修改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改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述职对象
    (修改草案)将《述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后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以下简称述职人员),在任期内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
为了保持(修改草案)在述职人员范围表述上的一致性,将《述职办法》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修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
    (二)关于述职内容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修改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理论学习情况”的内容。使述职内容由原来的4条增加为5条。
    (三)关于述职的方式
    参照兄弟城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工作的方式,述职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专门会议上进行。因此,(修改草案)第四条增加了“述职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专门会议上进行”的内容,扩大了述职的方式。
    (四)关于述职的步骤
    (修改草案)将《述职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合并修改后作为第六条。在该条中主要增加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突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述职工作中的作用;二是明确了市人大代表参与述职审议和测评;三是为了提高述职工作的质量,增加了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述职以后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视察、检查的内容。
    (五)关于对述职报告的满意度测评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述职人员述职报告的满意度,增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力度,参照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和兄弟城市的作法,在(修改草案)第七条中增加了“要按照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对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进行测评”的内容。
    (六)关于听取和审议述职报告
    (修改草案)将《述职办法》第十二条作为第九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有关的专门会议听取和审议述职报告时,邀请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述职人员的意见、建议。”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为增强干部述职的透明度,督促述职人员认真进行整改,在修改时增加了上述的内容。
    (七)关于对述职报告审议测评、意见的办理
    (修改草案)将《述职办法》第十三条作为第十条,在修改该条中,主要是对述职的审议和测评情况如何办理进行了规范。增加了“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的形式转告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向述职人员反馈”的内容。
    此外,(修改草案)还对《述职办法》中的文字作了较大的修改,对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述职办法》共十一条。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